基本案情:张某与李某于2011年11月4日登记结婚。2012年8月13日生育一女。由于双方认识时间较短,婚后感情一般,经常因家庭琐事发生矛盾。2013年正月初四,因琐事发生争吵,张某带女儿回娘家,长时间未归。李某认为张某的行为不顾夫妻感情,造成家庭不和,双方感情已彻底破裂。无和好可能,故诉至本院。
裁判结果:Bet体育365验证提款_365sport_国外365平台人民法院2016年3月3日作出(2015)新民初字第157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准予李某与张某离婚;张某婚前财产归张某所有;女儿由张某抚养,李某支付抚养费至女儿18岁,共计125425元,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抚养费25425元,2019年1月1日前支付30000元,2022年1月31日前支付30000元,2025年1月1日前支付剩余的40000元。判决生效后,张某上诉至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6)豫07民终1967号民事判决,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执行过程:该案件被执行人家属怨言很重,多次声明是申请人原因造成离婚,也不愿意拿出孩子抚养费。执行干警多次对被执行人进行传唤,从情理、法理的角度对李某释法明理,并根据李某生活实际拟定出履行方案,最终双方当事人在法院的指导下达成和解协议。目前张某领取到抚养费10000元,李某也按照约定履行和解协议。
典型意义:双方当事人离婚远不止涉及双方的婚姻关系,更涉及到子女、财产以及债权债务问题。正确运用调解技法,可以更好地引导双方当事人冷静地面对这些问题,提出妥善解决办法,达成离婚协议,防止双方当事人矛盾激化,而使双方失去协商的基础。不管是子女问题、财产问题或者债权债务问题,一旦双方当事人产生争议,都不肯如实客观地陈述事实、提供证据,势必造成法院认证、判决的困难。并且法院要为此浪费更多的诉讼资源,也不利于案件顺利解决。因此,恰当运用调解手段,能避免激化矛盾,有利于案件的顺利、妥善解决,获得良好的社会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