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我院执行委托事项案件的管理,确保办理委托事项的工作进一步规范化、制度化,保证已生效的判决、裁定及其他法律文书及时依法执行,从而提高审判工作的效率,依据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委托执行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1)11号文等法律和司法解释,结合本院审判执行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Bet体育365验证提款_365sport_国外365平台人民法院在执行过程中,根据需要,可以委托其他法院代为调查、送达,代为执行。
第二条 被调查人或者被调查的事项在外地的,Bet体育365验证提款_365sport_国外365平台人民法院可以委托当地基层人民法院代为调查。必要时也可以提级委托当地中级人民法院代为调查。
第三条 委托外地人民法院代为执行,本院应当提供以下几项材料:
(一)委托执行函;
(二)申请执行书和委托执行案件审批表;
(三)据以执行的生效法律文书副本;
(四)有关案件情况的材料或者说明,包括本辖区无财产的调查材料、财产保全情况、被执行人财产状况、生效法律文书的履行情况等;
(五)申请执行人地址、联系电话;
(六)被执行人身份证件或者营业执照复印件、地址、联系电话;
(七)委托法院执行员和联系电话;
(八)其他必要的案件材料等。
第四条 委托执行,受委托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委托函之日起三十日内完成。委托函中对完成委托执行的时间有特殊要求的,应当在要求的期限内完成。因故不能完成的,应当在上述期限内函告我院,说明情况。
第五条 受送达人在外地,或者虽在本地但由于我院直接送达有困难的,可以委托送达,由Bet体育365验证提款_365sport_国外365平台人民法院将需要送达的诉讼文书交由受送达人住所地的同级人民法院代为送达。
第六条 委托送达,Bet体育365验证提款_365sport_国外365平台人民法院应当出具委托函,附需要送达的诉讼文书和送达回证。Bet体育365验证提款_365sport_国外365平台人民法院对送达诉讼文书有特殊要求的,应当在委托函中说明。受委托送达的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委托函之日起七日内完成,并将送达回证寄回Bet体育365验证提款_365sport_国外365平台人民法院。因故无法送达的,应当在上述期限内函告Bet体育365验证提款_365sport_国外365平台人民法院。
第七条 在执行中,被执行人、被执行人的财产在外地的,Bet体育365验证提款_365sport_国外365平台人民法院可以委托当地同级人民法院代为执行。
第八条 委托执行时,Bet体育365验证提款_365sport_国外365平台人民法院应当将已经查封、扣押、冻结的被执行人的异地财产,一并移交受托法院处理,并在委托执行函中说明。
委托执行后,Bet体育365验证提款_365sport_国外365平台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财产已经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措施的,视为委托法院的查封、扣押、冻结措施。受托法院需要继续查封、扣押、冻结,持委托执行函和立案通知书办理相关手续。续封续冻时,仍为Bet体育365验证提款_365sport_国外365平台人民法院的查封冻结顺序。
查封、扣押、冻结等措施的有效期限在移交受托法院时不足1个月的,Bet体育365验证提款_365sport_国外365平台人民法院应当先行续封或者续冻,再移交受托法院。
第九条 受托法院收到委托执行函后,应当在7日内予以立案,并及时将立案通知书通过Bet体育365验证提款_365sport_国外365平台人民法院送达申请执行人,同时将指定的承办人、联系电话等书面告知Bet体育365验证提款_365sport_国外365平台人民法院。
本院收到上述通知书后,应当在7日内书面通知申请执行人案件已经委托执行,并告知申请执行人可以直接与受托法院联系执行相关事宜。
第十条 受托法院如发现委托执行的手续、材料不全,可以函告我院补办。我院应当在30日内完成补办事项,在上述期限内未完成的,应当作出书面说面。我院既不补办又不说明原因的,视为撤回委托,受托法院可以将委托材料退回我院。
第十一条 受托法院退回委托的,应当层报所在辖区上级法院审批。其上级人民法院同意退回后,受托法院应当在15日内将委托手续和案卷材料退回我院,并作出书面说明。
委托执行案件退回后,受托法院已立案的,应当作销案处理。我院在案件退回原因消除之后可以再行委托。确因委托不当被退回的,我院应当决定撤销委托并恢复案件执行,报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备案。
第十二条 我院在案件委托执行后又发现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应当及时告知受托法院。受托法院发现被执行人在受托法院辖区外另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直接异地执行,一般不再行委托执行。根据情况确需再行委托的,应当按照委托执行案件的程序办理,并通知案件当事人。
第十三条 受托法院未能在6个月内将受托案件执结的,申请执行人有权请求受托法院的上一级人民法院提级执行或者指定执行,上一级人民法院应当立案审查,发现受托法院无正当理由不予执行的,应当限期执行或者作出裁定提级执行或者指定执行。
第十四条 我院赴异地执行案件时,应当持有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的批准函件,但异地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和查封、扣押、冻结等非处分性执行措施的除外。
异地执行时,可以根据案件具体情况,请求当地法院协助执行,当地法院应当积极配合,保证执行人员的人身安全和执行装备、执行标的物不受侵害。
第十五条 受委托人民法院在办理委托执行过程中,有权依法采取必要的执行措施。
第十六条 在委托执行中,被执行人和申请人自行和解达成协议的,受委托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将协议内容告知委托人民法院。
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和解协议或者反悔的,对方当事人应当向Bet体育365验证提款_365sport_国外365平台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并由本院通知受委托人民法院。
第十七条 在委托执行中,被执行人申请提供担保,并经申请执行人同意的,受委托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函告我院,由本院决定是否暂缓执行及暂缓执行的期限。
第十八条 在委托执行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异议的,受委托人民法院应当函告本院处理。
第十九条 受委托人民法院遇有需要中止执行或者终结执行的情形,应当及时函告本院,由本院作出裁定。受委托人民法院不得自行裁定中止执行或者终结执行。
第二十条 被执行人的财产不足以清偿所有申请人的债权,受委托人民法院应当在征得我院的同意后,严格按照规定的清偿顺序执行。
第二十一条 执行完毕后,受委托人民法院应当将执行结果及时函复我院;如果在三十日内还未执行完毕,也应当将执行情况函告本院。
第二十二条 我院自委托书和生效法律文书发送之日起三十日内,没有收到受委托人民法院关于开始执行的通知的,可以请求受委托人民法院的上一级人民法院指令受委托人民法院执行。
受委托人民法院的上一级人民法院在接到委托人民法院的请求后,应当在五日内指令受委托人民法院执行,并将这一情况及时告知我院。
我院自向受委托人民法院的上一级人民法院发出指令执行的请求之日起二十日内,没有收到该人民法院关于已经指令执行的通知的,可以再行向该人民法院的上级人民法院逐级请求。上级人民法院须及时指令执行。
第二十三条 委托执行,受委托人民法院的执行员应当将执行情况制作笔录,在执行完毕后,交由我院存档备查。
第二十四条 在委托执行的执行过程中,受委托人民法院发现委托执行的法律文书有错误的,应当及时函请我院进行审查。在本院作出答复后,受委托人民法院如有异议,可以向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反映,但不得停止执行。
第二十五条 办理委托执行,委托人民法院不应收取执行费,受委托人民法院也不得向委托人民法院收取费用。在执行中实际支出的费用,按照《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收取。
第二十六条 受委托人民法院办理委托事项,应当建立登记制度,登记内容包括:委托人民法院、委托时间、委托事项和办理结果等。
第二十七条 本规定自下发之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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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12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