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方便当事人行使诉权,提供就近、便捷的跨区域、跨层级立案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登记立案若干问题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设一站式多元解纷机制一站式诉讼服务中心的意见》等规定,结合本院工作实际,制定本跨区域、跨层级诉讼服务规范。
一、跨区域立案是指对依法律规定属于本院管辖的一审民事案件、申请执行案件,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可以向本院申请办理立案事务,本院应当代为提供接收、转送材料等服务,并协助跨区域法院办理登记立案工作。
二、跨层级立案是指对依法律规定属于其他法院或者上下级法院管辖的一审民商事案件、申请执行案件,当事人及其代理人可以向两级法院中任一法院申请办理立案事务,本院应当代为提供接收、协助网上申请立案等服务。
三、为进一步方便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立案,我院设立专门跨区域窗口,为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提交的跨区域立案诉讼材料提供收转服务,并安排专人为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提供跨区域立案专项服务。
四、凡依法属于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新乡各基层法院管辖的一审民商事案件、执行案件,当事人及其代理人可以就近选择向上述任一法院立案庭提交立案申请。各法院应协助申请人在网上立案系统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交申请。
五、本院收到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提交的跨区域、跨层级案件立案材料后,为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提供以下服务:
1、接收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提交的材料并进行核对;
2、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提交的材料明显不符合要求的应当于以释明和指导;
3、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拒绝补正或经补正后材料仍不符合要求的,告知诉讼风险后予以收件;
4.对违法起诉、涉及危害国家主权和领土完整、危害国家安全、破坏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破环国家宗教政策等依法应不予登记立案的起诉不予收件;
5.材料中有谩骂和人身攻击之辞的,应当告知其修改。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拒绝修改的,不予收件;
6.案件如需要提交纸质材料的,本院指导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通过邮寄方式向接收法院递交纸质材料。
六、跨区域、跨层级案件文书的领取
1、本院为通过本院跨区域、跨层级立案的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提供文书领取服务,在本院跨区域、跨层级立案的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可在本院或上下级管辖法院选择领取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等其他诉讼文书。
2、本院收到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提交的跨区域、跨层级立案申请后,协助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做好以下工作:
(1)收集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身份信息材料,载明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申请时间、申领文书名称等信息;
(2)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申请在本院当场领取纸质文书的,本院及时下载打印文书电子版,当场向当事人诉讼代理人送达,并将送达情况及时反馈至管辖法院;
对不适宜跨区域、跨层级领取的诉讼文书,本院应向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释明并告知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至跨区域、跨层级法院领取。
七、跨区域、跨层级案件卷宗的查阅
1、本院应当为在本院跨区域、跨层级立案的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提供跨区域、跨层级卷宗查阅服务,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可到本院查阅本人案件的档案电子材料。
2、本院协助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做好以下工作:
(1)核对并收集跨区域、跨层级当事人的身份信息材料,载明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申请时间、申请查阅材料的内容清单等信息。
(2)指导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以电子签名的方式确认材料信息及跨区域、跨层级案件管辖法院的送达地址等事项,本院核对无误后将信息及跨区域、跨层级案件管辖法院的送达地址等事项,本院核对无误后将材料电子版发送至管辖法院。
(3)本院及时安装跨区域、跨层级立案材料自助设备为跨区域、跨层级立案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提供现场阅览、打印服务。
(4)对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提出的提供涉密卷宗材料或者不适宜网络传输的材料,引导其变更申请。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拒绝变更,本院指导其通过其他方式向管辖法院申请办理。
八、有关登记立案工作的其他要求,严格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登记立案若干问题的规定》执行。
九、本规范自印发之日起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