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规范企业诚信经营,引导企业合规运行、提高诉讼文书送达效率,强化对企业事中事后监管,今日县法院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就落实市中院与与市监督管理局联合出台《关于推进企业等市场主体法律文书送达地址承诺确认工作的实施意见(试行)》文件内容进行协商,共同在我县辖区内试行市场主体线下申请工商登记进行法律文书地址送达告知承诺制度。
附:
企业法律文书送达地址告知承诺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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确认在市场监管部门登记的住所或经营场所〔位于 〕为法律文书有效送达地址,联系电话为 、收件人为 ,手机号码为 ,其他电子送达地址(含电子邮箱、传真号码、微信号)为 。
根据《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南省简化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手续的规定的通知>》(豫政〔2014〕22 号)以及《关于印发〈关于推进企业等市场主体法律文书送达地址承诺确认工作的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新中法〔2020〕142号)规定,企业等市场主体在本县市场监管部门办理设立、变更、备案等登记注册业务时,其登记的住所或经营场所为法律文书送达地址。前述地址(含电子送达地址)用于接收市场监管部门的行政执法文书,亦作为发生纠纷时法院送达诉讼文书的有效送达地址。人民法院、市场监管部门向企业填报的法律文书送达地址发送文书,如因 提供的地址不准确、地址变更后未及时完成变更程序,或企业指定的接收人拒绝签收等原因,导致文书未获接收的,视为送达。直接送达的,以依法记录送达过程并将文书留在该地址之日视为送达之日;邮寄送达的,邮政机构依法投递未能送达,文书被退回法院或市场监管部门之日视为送达之日;电子送达的,电子诉讼文书到达企业确认的电子邮箱系统、微信小程序、手机号码或其他即时通讯账户之日为送达之日。同时采用多种方式送达的,以最后一次送达日期为准。
已知悉上述告知内容,并上述填报信息真实、准确,并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承诺人签名(盖章):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