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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当前位置: 审务公开 -> 法院公告

        Bet体育365验证提款_365sport_国外365平台法院关于建立健全“审判公开”若干制度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1-11-25 09:45:24


            为最大限度地满足公众的司法需求,最大限度地促进司法公正,进一步推进“审判公开”,有效促进“审判公开”工作制度化、规范化,围绕推进审判公开的总体要求,根据法律、上级相关规定和我院的工作实际,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经党组研究决定,特制定本制度如下:

           一、指导思想

           着眼于满足人民群众的新要求、新期待,紧紧围绕涉及群众切身利益和社会普遍关注的审判、执行问题,进一步扩大审判、执行公开范围,最大限度地保障人民群众对审判、执行工作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最大限度地预防和减少法官干警违法违纪和腐败现象的发生,促进公正、高效、文明、廉洁司法,确保审判权和执行权在阳光下运行。审判公开要坚持“四个突出”: 一突出全面公开原则。明确我院进行的一切司法活动,除依照法律、法规规定的不应公开的事项外,都应当依法公开,公开范围包括从立案到执行的全过程。 二突出制度建设。着眼建立长效机制,要求对审判公开的各个方面作制度规范,以规范促公开,以制度促公正。 三突出便民利民宗旨。在规定审判公开措施的同时,注意采取合理、适当的形式、途径和渠道进行公开,为当事人和群众获取相关信息提供便利。四突出现实性和前瞻性。在对现行公开措施予以完善和规范的同时,力求有所创新,明确我院进一步推进审判公开工作的要求和方向。

           二、进一步贯彻落实公开审判制度,推出“十项坚持”举措。

          (1)坚持立案条件公开。要求本院立案庭和人民法庭应在立案大厅、法庭的公示栏内将各类案件的申请立案和执行的条件予以公示。

          (2)坚持收费标准公开。要求立案庭和人民法庭将各类案件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以及诉讼费的缓、减、免的基本条件和程序等在公示栏内予以公示。

          (3)坚持开庭时间公开。要求凡公开审理的案件,立案庭均应在案件开庭三日前在Bet体育365验证提款_365sport_国外365平台法院网上公告案由、当事人姓名或者名称,开庭的时间和地点。

          (4)坚持庭审公开。要求凡公开审理的案件,各业务庭和人民法庭均应允许群众旁听,旁听群众凭身份证即可进入审判庭的旁听席旁听庭审。对群众广泛关注、有较大社会影响或者有利于社会主义法治宣传教育的案件,要安排群众旁听或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旁听。

          (5)坚持宣判公开。要求所有案件均应公开宣判,各业务庭和人民法庭均应允许群众旁听宣判,并将判决书在Bet体育365验证提款_365sport_国外365平台法院网上予以公示。

          (6)坚持审理公开。要求主审人应将法定审理期限告知当事人。凡在审理期限内不能审结的案件,案件主审人应于审理期限届满前十日内将不能在审理期限内结案的理由书面告知各方当事人,告知书应由当事人签收。

          (7)坚持执行听证公开。行政审判庭和执行局对办案过程中涉及当事人或案外人重大权益的事项,法律没有规定办理程序的,以及对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的执行异议、变更或追加被执行人的请求、经调卷复查认为符合再审条件的申诉申请再审案件,应当举行听证。

          (8)坚持中止和终结执行条件公开。要求行政审判庭和执行局应当将中止执行和终结执行的条件在部门办公场所的适当位置予以公示。

          (9)坚持执行标的物处置公开。要求行政审判庭和执行局在处置需要评估、拍卖的财产时,承办人应当公告选择评估、拍卖等中介机构的条件和程序,公开进行选定,并及时公告选定的中介机构名单。承办人应当向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公开评估、拍卖、变卖的过程和结果;不能及时拍卖、变卖的,应当向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说明原因。

          (10)坚持执行不能公开告知制度。要求执行案件不能在六个月内执结的,承办人应在期限届满前十日内将不能及时执结的理由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向法院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的,承办人应当在收到有关线索后及时决定是否调查,决定不予调查的,应当告知申请执行人具体理由;决定调查的,应当在调查后三日内将调查结果告知申请执行人。

           三、具体审务公开措施

           为了更好地领导审务公开工作,Bet体育365验证提款_365sport_国外365平台法院专门成立了审务公开领导小组,建立完善了党组统一领导,主要领导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抓、各业务庭室具体负责的审务公开工作机制,确保审务公开工作的有序开展。

           (一)在立案环节,建立科学的案件流程管理制度。

        重点对人民法院受理案件的范围、立案标准、程序和需要提供的文书和有关证据材料,不予立案的事实和依据,诉讼费交纳标准及减、缓、免的条件和程序,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诉讼、执行风险告知,案件适用程序和审限告知,各类案件的审理流程、执行流程等予以公开。

           (1)设立立案大庭,实行柜台式办公和窗口式服务。在立案大庭设立诉状审查、立案登记、排期送达、审限跟踪与督查、立案收费等窗口。前一窗口完成自己工作后,再向下一个窗口传递,依次有序运转,强化各环节的相互监督。

           (2)设立导诉台,引导群众诉讼,解答相关咨询,做好公开审查、立案调解工作。设置“便民意见箱”,公示本院信箱地址、网址、院长邮箱、投诉电话等信息,方便群众诉讼,接受社会各界监督。

           (3)公示诉讼和审判规范制度。在立案环节,制作了审务公开公示栏和十项承诺公示牌,公示诉讼和审判规范制度,为切实加强对当事人的诉讼指导,向当事人书面发放《诉讼费收费标准》、《民商事案件诉讼指南》、《当事人举证须知》、《人民法院受理案件范围》、《案件审理流程图》、《案件排期开庭公布表》、《执行工作承诺制度》、《案件质量评查制度》、《法官不得有行为》、《法官应当履行的义务》等规章制度和便民措施,使当事人对人民法院的工作有基本认识,增加人民法院工作透明度。

           (4)加强对案件审限和执行期限全程跟踪监控。在立案大庭设立电脑查询系统,将每个案件的办理情况全部实行微机化管理,可方便当事人查询,给当事人以快捷、透明、公正的感觉。对审限接近的案件由负责监控的立案庭下发催办通知书,必要时可下发院长督办令。对案件保结和审限检查情况,实行每月通报制度。对超审限和超期执行案件,严格按违法审判追究制度严肃查处,并将处理情况对外公示。

           (5)严格结案登记和卷宗评查制度。各业务庭在案件审结后,由内勤订卷移交立案庭保结,立案庭进行结案登记,并对当月保结的所有卷宗移交案件质量评查小组进行评查,经评查确认合格后,立案庭将本月卷宗送档案室归档。对评查出的不合格的卷宗,退还各业务庭,限期整改,并对卷宗评查情况实行月通报和公示。

           (6)规范再审立案,推行申诉复查听证制。要认真贯彻落实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规范人民法院再审立案的若干意见》,确立“依法纠错”的受理原则和指导思想。在做好再审案件立审分离的基础上,积极稳妥地推行申诉复查听证制,把大量的申诉纳入诉讼化轨道,既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又切实维护司法权威 。

           (二)在审判环节,实行审判的全过程公开。

            重点是实行庭审活动对公众开放制度,全面、真实、充分地将执法依据、程序、流程、结果向社会公布,接受公众监督。对受理的各类案件,法院在公开审理的范围内做到“五公开”制度,即诉辩公开、质证公开、认证公开、事实公开、裁判公开。积极推行审务公开制度、公开案例指导制度、新闻发言人制度,特别是充分利用法院网、报纸及其他媒体平台,对法院活动部署、工作方针政策、案件进展情况、司法统计数据、重要研究成果等,向当事人和社会及时公开,并将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监督法院工作情况公开。同时,每年4次邀请社会各界群众参与“法院开放日”活动,通过参观法庭设施,旁听案件庭审,与法官座谈交流,对法院工作和审判流程有了全面了解,切身感受司法的公开与公正,对法院各方面工作提出更多宝贵意见。通过特邀旁听、开设宣传栏、制作工作简报以及向新闻媒体投稿宣传典型案例,积极营造公开、公正、公平的良好氛围。

           (1)审判流程管理制度。设置流程管理图和案件查询栏,方便当事人了解案件基本情况。对已立案的各类案件填写好跟踪表,提出时限要求后移送审判庭;对进入办案人员的各类案件实行排期开庭和流程跟踪,从开庭、合议、审委会讨论、程序公示、判决或裁定的草拟、签发、印制、宣判、送达、送检、质检、档案入库等环节,实施全方位管理,进行催办和督办。

           (2)坚持排期开庭制度,公开庭前准备工作的内容和程序、办理进度和结果、承办法官的姓名、举证期限、举证内容、证据交换注意事项;成立速裁合议庭的,要公开案件范围、审理流程、时限承诺。鼓励庭前调解,对案件事实基本清楚,有调解可能的案件应当主持调解。

           (3)规范庭审直播。印发《庭审网络视频直播暂行规定》,深入推进庭审网络视频直播工作开展,打造“透明司法、阳光司法”工程,让人民群众更全面、更深入、更直观了解审判过程。

           (4)加强判前公开释法制度。对案件的裁判文书发出前,与当事人进行必要沟通,将法院即将在裁判文书中认定的事实和依据,及将要适用的法律向当事人公开,听取当事人的意见,进行解释和说明,帮助当事人认识和理解自己在诉讼中的不足和欠缺。判前释法的主要对象是可能败诉的一方,释法的案件主要是民事、行政、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和刑事自诉。法官受案后,从诉讼主体、权利义务、证据的提供、诉讼风险乃至裁判的作出,每个环节法官都充分发挥释明权,根据法律的规定,耐心细致地告知和引导当事人进行诉讼,使当事人明法析理,胜败皆服。使当事人明法析理,胜败皆服。法官释法时应做好笔录,由当事人签署意见。一般来说,判前释法由审理案件的承办法官和审判长两人进行;庭长、院长认为有必要继续释法的,可再次或多次释法。

           (5)加强判后公开答疑制度。审判人员在裁判宣告后,当事人对裁判有异议、疑问来访的,由原承办法官或者由原审判庭的庭长对裁判有关程序适用、证据认定、裁判理由等向当事人解释、说明;当事人申诉、申请再审的,由原承办法官或者原审判庭庭长进行接访。法官判后答疑一般应当在审判庭或者在法院接待室进行,以增加判后答疑工作的透明度和公信力,尽量减少当事人产生消极推测与猜想。努力做到“五个明确”即:一是明确答疑时间。宣判前,主动向当事人释明;宣判后,当事人不服生效裁判或不理解强制执行措施来信来访时,给予明确的答疑。二是明确答疑内容。就证据来源、证据采信、认定的事实与依据、法律适用、援引法条及出处、执行的法律依据、适用程序、执行异议、执行主体变更、第三人到期债权等内容主动向当事人释明。三是明确答疑方式。由当事人和法官协商选择,采取口头、书面、电话、信件等多种形式,并如实记录,附卷备查。四是明确答疑人员。由承办案件的合议庭法官、负责裁判文书签发的庭长或分管副院长负责答疑。五是明确答疑效果。当事人对法官答疑或解释不服的,由审监庭、监察室对案件进行全面审查,认为所办案件确实存在程序违法、认定事实或法律适用错误等问题的,严格落实责任,并按照法律规定启动再审程序。

           (6)案件公开旁听、参审制度。除法律规定不公开审理的案件外,庭审要一律公开外,应公开告知公民凭有效身份证件旁听案件审理;人民陪审团成员经邀请可以参与案件审理;定期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及有关职能部门领导旁听案件,还可以列席合议庭、审判委员会讨论案件实施公开监督。

           (7)邀请人大代表列席审判委员会工作制度。每年至少安排十次邀请本级以上人大代表旁听庭审活动,实行法院邀请与代表委员个人主动要求相结合、定期邀请与特别安排相结合。代表随时要求列席审判委员会,法院应热情接待和安排。 邀请时可采取当面邀请、电话邀请或发送邀请函等方式,并在召开审判委员会之前的三日内将相关案件的情况及材料送列席的人大代表,为代表监督提供方便。联络室还要将《征求意见表》送交代表,引导代表到审判委员会席入座,向与会人员介绍参加旁听的代表姓名。审判委员会讨论议案时,列席的人大代表应当严格遵守审判纪律,不得泄露审判机密,只列席听取,可发言、不表态,到会记录人完整、准确、清楚地记录发言内容和列席人大代表的建议,以保证法院独立办案。要高度重视人大代表在列席审判委员会后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在召开审判委员会之后的三日内,召集被邀请的人大代表座谈,征求人大代表对案件及法院工作的监督意见和建议,便于改进工作。

           (8)积极推行文书公开制度。严格按照省高院关于裁判文书上网的相关规定,开展裁判文书上网工作。对除涉及国家秘密、未成年人犯罪、个人隐私以及其他不适宜公开的案件和调解结案的案件外,其他裁判文书在法院网上公开发布。严格裁判文书质量审查关和审批程序关,确保裁判文书经得起检验。同时,为保护诉讼参与人和其他特定人员的正当权利,对裁判文书上网问题作出必要的限制。

           (9)措施依据公开制度。对适用强制措施的案件要公开作出各项裁定、决定的理由、依据和形成决定的过程。刑事中的缓刑适用、监外执行、取保候审等决定要以听证方式公开;民事要以书面形式公开。

            (10)公开监督制度。对于审判公开制度的落实情况,要建立监管体系,对外设立举报电话、举报信箱,欢迎社会各界职能及监督部门实施全面监督。对内设立督查督办领导组,加强内部监督。

           (三)在执行环节,推行公开执行新机制。为进一步加强执行工作,推进司法公开,树立法制权威,强力推行“执行十公开”,促进”阳光执行”。:

           (1)执行案件立案公开。立案庭受理执行申请时,应告知案件主执人员名单,当事人有权申请某执行人员回避;决定不予立案的,告知不予立案的理由,并告知申请人有向上级法院提出申诉的权利。

           (2)执行调查公开。对被执行人财产状况的调查结果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可以将自己掌握的对方的财产线索向人民法院提供,执行人员应当调查并采取执行措施。

           (3)执行措施公开,对被执行财产采取保全或处分措施时,应采取张贴公告的形式公示于众,使案件当事人和社会公众了解法院采取执行措施的时间、地点及执行措施的内容。

           (4)执行决定公开。法院在执行过程中发出的执行命令、执行决定,向当事人和社会公开,避免因执行决定不公开而引起人民群众对法院产生误解或合理怀疑。

           (5)执行评估公开。执行过程中凡需对查封财产进行评估的,由当呈人双方协议选择有资格的司法技术鉴定部门进行评估,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采取抽签方式随机确定,并且当事人有权对评估结果进行质询。

           (6)执行变卖公开。变卖被执行财产,首选拍卖方法,无法拍卖的,可以在征询当事人意见的基础上交由被执行人变卖。

           (7)执行中止公开。法院在穷尽执行手段后仍不能总会债权的,必要时召开听证会以决定案件应否中止。

           (8)执行听证公开。对执行案件案外人提出异议以及多个债权人对同一执行标的享有受偿权时,采取听证会的方式公开进行。

           (9)执行终结公开。决定案件终结,必须经过合议,必要时召开听证会进行质辩。

           (10)执行监督公开。对当事人举报外,将查证结果、认定事实及处分情况一并告知举报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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