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凡无宅基地的、居住拥挤确需分居而又无宅基地的、因国家或乡(镇)建设需要另行安排宅基地的、在农村落户需住宅而无宅基地的公民,均可向村民委员会或村农业集体经济组织申请批划宅基地。
(2)应当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确需使用耕地的,须经县级人民政府批准。
(3)宅基地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
(4)出卖、出租住房后再申请批划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5)宅基地使用申请人应当先向村农业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提出用地申请,经村民代表会或者村民大会讨论通过后,报人民政府批准。
(6)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后,由村主管机构派专人丈量、划清四至,发给《宅基地使用证》,确认使用权。